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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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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经历了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到目前的以经济效益为优先且忽视社会效益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保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必须把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到经营目标中来,只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才能承担起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责任,并且也有助于现代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化金融改革,保险公司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这是对保险企业的第一次政策定位。现代保险企业的各项改革,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使保险企业既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保障企业自身的稳健发展,又能向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整个经济、社会、人及自然的协调发展。 一、现有文献缺少对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的普适性规定 目前国内的保险学教材,很少能找到对保险企业经营目标详细与明确的描述,至多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分类时提及。如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第92页中写道,保险形态以保险经营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其中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另有学者提出保险企业管理目标之说,认为保险企业管理目标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又细分为自身的经济目标(即为企业的利润量)和社会经济目标(即保险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量和给付量),而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意识,防灾防损、降低经济损失,安定社会生活,以及为国家提供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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