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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

   2004年2月4日的(报刊文摘)以“保姆擦窗摔伤,<劳动法>不保护”为题,报道了2003年12月24日,安徽来沪打工的周岱兰因给雇主家擦窗户不幸从4楼坠落的事件。报道说经抢救,周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才能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由于周岱兰家庭经济困难,雇主家经济状况也不好,周岱兰进行了一次手术后,欠医院2万余元医疗费,高额医药费使周岱兰无力支付,周的家人、雇主和医院三方全都陷入困境。她的亲戚朋友曾找过雇主家所属居委会、街道、区劳动局及公安局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均表示难以解决她的问题。而相关法律界人土也告诉她,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她的意外受伤不属于工伤,目前就她这种状况,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碰到此类情况,目前当事人顶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向雇主争取一定的赔偿。
     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曾碰到过类似无“法”可援的尴尬境地。那是在一起前后长达一年多的,为一位外来农民工薛某因打工摔伤提供法律援助的案子中碰到的。2002年4月,薛某到上海没几天,就被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下属的一个小工头喊去临时帮忙,突击完成一幢建筑用房的外墙涂料涂抹任务,但第二天,薛某就因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从三楼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二级伤残终生瘫痪的严重后果。事情发生后,由于害怕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严厉处罚,该建筑企业向施工地所在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写了一份比较诚恳的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的检查报告,将薛某称为“我单位职工薛××”(其实薛某没有与该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到该企业工作也只是因同乡小工头的介绍而去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鉴于该企业的态度比较诚恳,也就没有作出停工停产等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而只进行了一定的罚款,并且就该事故作出了一个同意该企业处理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是法定的认定工伤的文书)。之后,薛某多次找该企业要求按工伤标准适当给予赔偿,但该企业却总是以种种原因推脱,实在躲不了了,就明确地对他说,他受到的伤害与企业无关。最后,薛某迫于无奈,找到笔者,寻求法律援助。薛某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对劳动仲裁不服,薛某又将案子起诉到法院。但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遇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对于工伤赔偿,2002年9月1日之前,上海市制定有面向外地劳动力待遇标准方面的文件《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00)58号》文件,国家劳动部又颁布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如果适用《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00)58号》文件,则该农民工只能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显失公平,难以补偿该农民工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和今后的生活所需,且需事先办理过用工手续(而薛某未曾办过);如果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除了发给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外,还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直至死亡,不仅执行起来麻烦(薛某工伤发生时才22周岁),而且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难以落实(薛某此前并不是该企业的职工,企业也从未为他缴纳过什么工伤保险费)。最终此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该企业赔付给薛某近21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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