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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条款的通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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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条款;定式合同;通俗化;间单化 [摘 要] 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由于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而使保险合同备受指责属正常现象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法学家们对定式合同的论述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语言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间单化迫在眉睫。 人们对保险的质疑由来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属于定式合同使然。尽管这种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缔约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从根本上动摇、危及了民法、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必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损坏顾客的利益。”‘唯相较之下,对顾客之利益却极有限。“英国学者阿蒂亚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显然,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备受指责也属正常。现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上述法学家们对定式合同论述的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语言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人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了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简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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