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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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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 市场退出 保障机制 产业政策 一、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定位 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建立和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持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我们这里所指的市场退出主要指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时的市场退出,而不包括正常的兼并和分立,因为倒闭破产时的市场退出对市场的震荡大,为了减少这种巨大震荡,必然要求建立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只能是量力而行,应考虑到国家财力的不足和保险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只能对部分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障和补偿,不可能也不应从根本上动摇被保险人对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保险市场各主体的约束机制。 二、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 1.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被援助对象主要是商业保险人、法定再保险人和原保险经纪人,而对于商业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公估人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则不予援助。理由是: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的被保险人是有充分对价能力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多数从根本上讲与公司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且为法人被保险人,而且对自保公司难以监控;而保险公估人也不可能对保险合同中的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为对公估结果不满可以诉讼)。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宜由保监会、法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保险公司、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和公估人公司出资构成。尽管保险保障基金不对公估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和再保险人公司进行援助,但是没有了保险市场,他们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这是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他们也应进入该基金的理事会,并承担出资的义务。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接受基金理事会的监督。考虑到不同的援助对象的差异性和脆弱性,为防止交叉传染,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各理事单位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应由产、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分别统一管理,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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