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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保险公司战略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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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深化经营体制改革 (一)国家有关部门要放手放权,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构建的行政模块和行政编制,减少行政干预,放权于企业,只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方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二)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还刚刚起步,尚在拓荒时期,国家还应给予保险产业政策上的扶持,适当调低保险税率,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积累,使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加速积累和保险偿付能力稳步增强,促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我国保险业的实力。 (三)国家还要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现代经营机制,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四)彻底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行政设置,以《公司法》为依据,按照现代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改任命制为聘任制,建立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人才资源配置运行机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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