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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弱势群体与就业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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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要求,亦是保证市场就业有效运作的条件。要针对目前下岗职工中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转岗转业困难的弱势就业群体的再就业,从六个方面即再就业政策援助、再就业岗位援助、社区服务援助、社会保障援助、法律咨询援助等提出应对性措施。以期通过运用更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道德氛围,给予弱势群体持久、稳定帮助。 进入21世纪中国开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新的发展阶段,而小康社会建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确保每个人生存权、发展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显然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关键或困难是:如何让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以外,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亦能参与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队伍中来,其生活状况能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改善?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只是其规模和程度不同。我国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财富和权力的重新分配及分配不均,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权力和竞争能力或不适应社会的变化,在社会利益新的分配格局中被弱势化,并被变为社会弱势群体。我国城市新贫困主体——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正是这样一群在改革中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被双重弱势化了的群体。一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因企业不景气、亏损、停产、倒闭,拖欠、停发工资、离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失业救济使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又因年龄、技能、文化、性别等自身因素局限被排斥在市场就业竞争以外,再就业困难重重。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下岗失业职工沦为弱势阶层很大程度上是历史性、体制性因素引起,个人几乎完全是被动的、无法选择的。对这部分在改革中出现的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有相应的或更完善的制度或措施对其利益损失加以补偿,因此怎样使他们从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变为改革成果的主要受益者,走出困境最终摆脱贫困?就成为当前各地方政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实施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议题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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