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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用缺失及社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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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企业、个人信用行为的分析表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主要来自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信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契约不完全等原因,而其根源是不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和不健全的法制体系。 “信用”一词已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缺失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失去作为的基础;信用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等。因此,必须对我国社会信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究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剖析社会信用缺失的形成机理,提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负面示范作用:政府信用行为解读 按照信用主体划分,社会信用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受政府信用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来说,国家具有双重目标特征: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增进全体人员的福利;二是确保统治集团垄断租金最大化。作为国家代理人,政府行为受国家双重目标的约束,一方面通过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设施建设等方式积极建立和保护有效率、低成本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有可能牺牲经济效率,确保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是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目前分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预算收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的直接目标取向。地方政府通常采取公共品提供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当不良贷款对地方税收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就可能达成共谋。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企业以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很多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至少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或银行的默许。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造成不利于银行的判决。即使银行赢了官司,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还表现在直接介入了经济活动和权力寻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其职能主要在于制定和维护市场交易的规则和秩序,但我国转型经济中的地方政府却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旦亏损,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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