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二)
|
| |
我们认为,上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是费用的筹集,还是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都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借鉴作用。笔者根据“三支柱”理论建议,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基本思考: (一)建立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体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按照“三个支柱”理论,根据中国的情况,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职业年金制,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统称)有别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自愿等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体系。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群体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即再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不同特点,分别颁发《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以解决一切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发《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以解决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此外事业单位的补充保险问题,首先确定其类别划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属于企业性质的,执行《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其基金的运作方式实行现收现付与半基金制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兼容的个人账户部分应分离出去。二是事业性单位人员与其体制改革相协调,完全属公益性管理的或参照公益性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加退休年金的办法,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制度须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统一起来,在退休年金的标准上可以作适当调整,以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事业性单位转入企业的,则向企业养老保险的各种制度并轨。具体有关政策建议是: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