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
|
| |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说,今天继续肯定青少年中的美德,对于治疗一些独生子女惟我独尊、集体观念欠缺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等社会疾患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长期以来,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就是舍己救人。但是,我们在未成年人中肯定见义勇为精神,并不等同于同时提倡舍己救人这种做法。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心智和身体发育方面还很不健全,在他人遇有危险的时候,他们难以及时对自己直接采取救援行动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和结果作出准确的预见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既不应当负有舍身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负有舍身救人的道德义务。为了体现对少年儿童的关爱,也为了践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北京市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其本意并不在于否定见义勇为中所包含的正义、向善和胸怀他人等精神内核,而只是表明了这样一种清醒态度: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好少年无谓地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培养方面,社会已经多了几份科学态度和理性,少了许多盲目和狂热。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