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终身职及其对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启示
|
| |
摘 要:美国各州有关教师终身职的法律均不相同,但其立法目的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安全感,稳定教师队伍,特别是对保护优秀教师是十分有利的。各州对于终身职教师的聘任条件、解聘原因及其法律正当程序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有这些对于我国实施教师聘任制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 关键词:公立学校;终身职;终身合同;教师聘任制 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质量下降批评的压力,美国各州纷纷要求提高公立学校的绩效,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一方面表现在对教师资格取得的严格设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教师聘任制上。美国教师聘任制一般要求教师与地方学校董事会(Local School Boards)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从形式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合同(Term Contracts),与之相对的是终身合同(Tenure Contracts)。一旦签订终身合同,教师就获得了终身职(Tenure),本文拟对美国教师终身职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所启示。 一、教师终身职的意义及其实施的一般情况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