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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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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从以前几乎一片空白变成了教育上的一个热点。本文就我国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结合笔者从事这方面管理工作的实际,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民办中小学的现状。 (一)民办教育的发展符合国家和社会的要求。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同时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以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种需求。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很快,1996—1997学年我国有民办中小学2920所。其中,小学1453所,中学1467所。但是,与实际需要及中小学总数相比,民办中小学教育还显得十分薄弱。目前民办中小学仅占全国中小学总数(72、75万所)的0、4%;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84、8万人,也只占全国中小学生总数(19432、2万人)的0、4%。就全国而言,目前民办学校不是太多了,而是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尚待适度发展。 对于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政府一直是提倡和支持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4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重申了对于民办教育的这十六字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教委199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预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199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目前,国家正加紧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法》,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民办中小学教育予以鼓励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加以规范和引导。全国很多地方对民办中小学校也采取了这样那样的鼓励措施。例如,上海市教委提出要在办学资格上保证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招生、评优、学籍管理、参加会议、参阅文件、教学活动、师资培训、党团建设、社团组织等方面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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