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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一场中小学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大地逐步展开,这就是教师聘任制。然而,在具体的教师聘任中,常常出现许多的偏离或歪曲,最明显的在于教师的聘任权属于谁的问题上。有人以为,权力当然是属于国家教育管理机关,因为目前的中小学义务教育都是国家在掏钱;有人认为应属于学校校长,现在是校长负责制;还有人认为应属于全体教师,教师是国家的主人翁,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我们认为,造成这一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指导思想……
     二、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
     我们认为,教师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模式是:上级教育管理机关制定相对具体的指导思想和最低要求,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民主大会的建议,结合上级思想和要求,成立以校长为首的、上级教育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含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任工作。之所以要成立一个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来全面负责,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教师的责任,事关多个相关主体的利益。首先,一个学校的兴衰有关国家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作为义务教育的兴办者和投资者,国家当然有权对学校的教师的聘用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作为国家管理教育的各级代表,是有权聘用教师的;其次,教师的聘用,事关全体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1]。随着民主管理的时代发展,一个学校的教师聘用如果缺乏教师的参与,那必定缺少有关教师聘用的有益建议,甚至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最后,学校总在一定的地方,总为一定地方的人民的教育服务。当地人民是教育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当地教育经费的主要支付者,他们也有权对教师的聘用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学生、家长和地方知名人士无疑是他们的最好代表。总而言之,教师的聘用,事关多个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教师的聘用仅仅只有一个主体做出决策,肯定是不完整的。因而,成立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集体决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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