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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市场的利用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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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学校的“产品”是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既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给社会带来收益,又能够满足个人发展需求,给个人带来收益,因此既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私人属性。义务教育主要具有公共属性,非义务教育既有公共属性,也有私人属性。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应该在不同类别的教育领域中实行不同程度的国家、社会和个人成本分担,以及教育服务可以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多途径生产和供给的理论依据。生产和提供教育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投入。当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开放了教育服务市场,以满足国家、社会、家庭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在我国,不论人们对教育市场持何种态度,都否认不了的事实是,教育市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调节教育供求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承认教育市场的存在,并不等于否定政府是教育的首要提供者,也不否定教育的计划供给;恰恰相反,是为了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就像许多市场都有功能性缺陷一样,教育市场也有相应的缺陷。在教育发展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如何发挥教育市场的积极作用,如何克服其功能性缺陷,使其健康发展,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回答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认为,教育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从总体上说,应该是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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