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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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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根据所有制的属性和国际上大学通用的命名原则,提出将“民办”改称“私立”为宜。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反对民办教育“营私性”的思潮。指出世界著名私立大学创办人都有正确办学理念,教育质量是大学的生命线,对困扰民办大学的办学经费问题提出了探讨性的解决办法。认为正确处理好民办大学董事会“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是民办大学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并具有活力的关键。 关键词:民办大学;高等教育;发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办教育立法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历时近四年,于2002年6月至10月先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最近报导的审议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如何办好民办大学,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一、名称问题 用“民办”来命名非公有制的教育体系,概念不清,弊端颇多。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含集体所有制和私有经济制的各种组成部分。教育体制改革也从原来政府包办教育的办学体制转变为多层次、多样化的办学体制。经济结构中的民营企业的名称逐步称为私营企业。然而,对非公有制的学校校名始终忌讳“私立”的名称。1993年8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殊不知中央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是否须在校名前冠以“国办”或“省、市、自治区办”?校名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是正确的,而冠以“民办”二字,给人以“另类”的感觉。名称问题反映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问题。至今,民办高等学校没有像公办高等学校按其层次和性质有对口的领导部门。成立较早的“民办高等学校委员会”是个学术团体,不是直接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而是下属于中国成人教育学会,据说发起者为此花费了很大口舌才得以批准。依我们看,“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现实离此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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