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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能否为高校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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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劳凯声: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王孙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佟丽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 健:北京市法律工作者 讨论 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劳凯声:这要看签的协议是否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是否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法律规定学校没有责任的,到时候出了问题学校当然不会负责任。如果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学校有过错,要负责任,那么签了协议也没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合法性必须有几个,一是双方的共同表示,单方的协议是不成立的。其二,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这个协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则以法律为准,而不以协议为准。只有一种特别规定,就是按规定可以协议优先的。这种情况下,签了协议就以协议为准。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协议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协议内容就属于无效协议。 在学校里如果是正常的运动,在运动过程当中发生意外伤亡,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它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学校禁止不了大学生出校门,但如果学生在校外出车祸死了,学校就不该负责任。因此,如果协议的内容超出法律的规定,协议中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如果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不签协议学校也可依据这样一些法律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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