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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校规 学校该不该用重典惩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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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陈小川(本报社长兼总编辑)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持人:最近一条暨南大学毕业生状告母校胜诉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名学生在校期间有一门考试作弊,违反了校规,于是学校取消了他获得学位证书的资格。学校该不该用重典,学校的校规也就是家法,一旦和国法发生冲突,两者又该如何协调? 卢建平:不授予学位这样一个处罚,在我们国家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还有教育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里面,都没有规定,这是学校自己定的。学校的这种处罚的种类或者说处罚的力度,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那个限度。 陈小川:一般通行的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就是取消成绩,这门成绩为零分,然后补考,补考合格以后,按正常成绩记入。学校的错误在于处罚过重。 卢建平:授予不授予学位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评定。从材料里我们看不出来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发言权。 陈小川:我认为学校是有权制定校规的,因为很多行业,他都在制定自己特殊的行业需要的规矩。比如讲,警察有禁酒令,你不能说这个警察的禁酒令和国家的法律抵触的嘛。 主持人:我觉得晓川先生刚才说的那一点特别对,比如公安部出台的五项禁令,要求公安人员不能饮酒出勤。没有法律要求或者规定公民不许饮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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