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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让“令箭”不再变“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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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地方,一些组织或个人之所以敢于将“令箭”当“鸡毛”,正是形式主义长期积累的恶果。 据新华社7月22日报道,宁夏银川市某幼儿园因食堂卫生问题,引发182名儿童感染细菌性痢疾。这一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在认定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对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不力的问题进行了全国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 从报道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起行政执法“令箭变鸡毛”的案例。这家幼儿园的问题由来已久,自2002年10月起,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先后5次对其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但监督意见未得到幼儿园的有效执行。正是由于这种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监督,造成了近两百名儿童感染疾病。可见,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被卫生部通报批评,一点都不冤枉。而且,对于遏制行政执法中存在已久的“令箭变鸡毛”问题来说,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分必要。 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他们所发出的执法“令箭”本应极具约束力。但是为什么这些“令箭”往往会在一些地方变成一文不值的“鸡毛”呢?原因固然很复杂,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要从执法部门本身来找。以上述事件为例,当幼儿园将5次的整改“令箭”当成“鸡毛”不予理睬之时,按照食品卫生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所并非没有别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又拒不改正的,本可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无证继续经营的,可依法取缔并罚款,拒交罚款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并非没有办法,不过是不落实罢了。只管“我说了”,而不问“他是否做了”,只见“上文”,不问“下文”,出了问题,发过“令箭”就成了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令箭变鸡毛”现象的实质,就是形式主义执法的问题。在矿难、火灾、交通事故、卫生事故等新闻报道之中,我们往往听到“有关部门几次三番下达整改通知,都被当事人置若罔闻”的话。这种话,对肇事者而言是指责,对执法部门来说,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开脱。在我看来,执法部门理应承担执法不到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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