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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遭遇同事暴力如何依法讨回公道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中学老师,也是我校语文教研组组长。今年4月初,同为语文教师的李某做了一节公开课。在评课时,我坦率指出了这节公开课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李某提了几点具体建议。没想到李某却认为我是故意跟她过不去,成心败坏她的“形象”,便对我大打出手,我的脸部多处被抓破,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此事使我身心遭受很大打击,脸部留下的伤疤让我无法自信地面对学生。事后,学校害怕“家丑外扬”,只是责令李某支付了一些医药费,未给予其任何处分。请问,我该如何依法讨回公道?杨 丽
   杨丽读者:首先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也希望您早日振作起来,继续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教师作为一名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作为语文教研组组长,作为评课教师中的一员,对李某的公开课发表意见、提出看法,这是您的职责。李某将您打伤,侵害了您的人身权。虽然,由于您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轻伤以上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李某侵害了您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容貌对教师具有特别的意义,容貌的毁损会给教师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某将您的面部抓伤,给您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这种精神上的伤害有时胜于皮肉之痛。为此,在民事诉讼中,您在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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