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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伤害案该不该免责


中心事件
日前,《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草案)》在北京市市政府的心理学论文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开门立法”的心理学论文精神,政府有关方面将它公之于众,特意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50%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处理。其主要原因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统一、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等有关。
与一年前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相吻合,《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案学校到底该不该免责?再次成为各方的争论焦点。
1·《条例》:何时免责泾渭分明
《条例(草案)》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时,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学校不用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他们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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