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 | 高中教育教学议论文范文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news.sohu.com2003年07月17日00:51北京娱乐信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高中教育教学议论文范文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高中教育教学议论文范文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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