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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 停课劝退学生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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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杨)昨天上午10时30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以52票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全市275.5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再次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4年前,本市已有一部相关法规,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水平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新时期北京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下了严格规范,其中呈现六点显著变化。 变化一学校应配备法制校长 《条例》明确指出,要在社会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心目中牢固树立起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观念,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学校还应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变化二学生受处分前可以申辩 《条例》在总则中赋予了未成年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市人大法制办委员会认为,今后学校如要给学生处分,按照《条例》规定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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