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教师的名誉权不容侵犯
| | 小学教育教学论文 明 雨 案例 1.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小学教育教学论文母亲伍某来到学校,质问赵某为何体罚其孩子,经赵某耐心解释,伍某仍不肯罢休。随后,伍某在赵某的小学教育教学论文办公室大吵大闹,当着其他教师的面指责赵某贪污学生的学费、经常殴打学生。当天下午3点多,赵某正给学生上课,伍某突然闯进教室,辱骂赵某是“贪污犯”、“疯婆”。而后,伍某还给市工委、市教委写信要求处理赵某。赵某精神遭受打击,请假在家休息一周。2002年11月,赵某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扬,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2. 原告韩某是山东省济南市某中专学校教师,被告毛某为该校98级医检二班的学生。韩某在诉状中称,1999年下半年,韩某担任毛某所在班级的英语学科老师。在一次期末考试中,毛某的英语成绩不及格,为此,毛某多次找韩某要求更改成绩,韩某没有答应。随后,毛某多次给韩某写情书、打电话,意欲和韩某套近乎,均遭到韩某的拒绝。毛某对此怀恨在心,先后3次给学校领导写信,称其被韩某诱奸,并多次被迫与韩某发生性关系。后来,韩某被学校停课检查。此事在学校传播后,给韩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2002年3月,韩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毛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本系师生关系,理应相互尊重。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原告所在单位反映其与原告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原告被学校停课检查,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819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