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再质疑
|
| |
在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是人们最熟悉的口号之一。作为一项司法政策,这个口号几十年来似乎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规则,以至于几乎没有人怀疑过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过,一个基层检察院近日一次小小的动作,就将这项政策推到了悬崖边。 本周三中国新闻社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悄悄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香港《大公报》的报道说,这不仅仅是简单地放弃一句口号,而是内地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也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很多人也许知道,在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乃至公安局的审讯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以醒目的标语形式刷在墙上,白墙黑字,令初进这种场合的人一阵紧张。这个口号在平时的很多运动中,比如严打斗争、集中宣判等,通常都会被司法机关置于醒目的位置。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