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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38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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