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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集中执行本身就是司法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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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和19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及22起案件的27名罪犯执行枪决,后该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这一消息。据称这是晋城历年来集中死刑人数最多的一次,在事先不召开公判大会、不游街示众的情况下,27名罪犯被处决的消息是通过法院的新闻发布会让群众得知的,而且在罪犯临刑前,被安排与亲属会见。新闻发言人说,此举“体现了对死刑罪犯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文明,执行文明”。(《山西晚报》3月20日) 不管媒体刊登这则消息的用意何在,反正我看了晋城中级法院的做法,感到的却是吃惊,也没有感觉出这种“死刑集中执行”是一种文明。 首先,27名罪犯被处决的消息是通过法院的新闻发布会让群众知道,我想知道的是对这些罪犯的终审宣判是公开的吗?不开公判大会确实值得提倡,但不开公判大会,不意味着对死刑犯的判决不能公开,也不意味着可以对死刑犯不公开宣判。特别是如今很多法院都是对死刑犯进行二审宣判后,即对死刑犯进行执行,即使这种宣判不是在公判大会上,也应当是有旁听群众在场的公开宣判。如果晋城中院也是这种对死刑犯宣判死刑后即执行做法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违犯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为对死刑犯的终审判决也必须进行公开宣判,绝不是把死刑犯执行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可代替的。我国法律还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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