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学生校外摔伤学校应否担责
| | 免费初中教育教学论文 案情 2003年4月7日中午1时30分左右,某小学学生陈某与该校另外两个学生涂某、刘某在某中心小学下设的免费初中教育教学论文教学点围墙外玩单杠,其间,涂某与刘某在互相拉扯过程中将陈某从单杠上碰倒在地。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巨脾症”,并行手术摘除了脾脏。陈某的免费初中教育教学论文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伤残5级。此后陈某家长就赔偿事宜经与涂某、刘某家长以及学校协商未果,遂以陈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涂某、刘某和学校三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涂某、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及原告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均无争议。但在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上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校系该单杠所有人,事发时虽是中午,不在学生上学期间,但作为体育运动器械的单杠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将单杠放置于围墙之外,明知会有未成年学生攀爬,并应预见可能会摔伤,却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故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的摔伤是因第三者的过失行为所引起,即第一、第二被告的拉扯行为所致,与学校的单杠无关,故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 原告陈某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受伤,对原告的摔伤,学校并无过错。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时间是在中午1时30分左右,而学校午后从14时开始上课,可见,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生自行上学期间,即发生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且单杠放置在学校围墙外,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故校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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