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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已显 问题尚存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难处理、处理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可依。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教育教学系论文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部委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随后,其他一些省(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教育教学系论文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基本上改变了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的渠道。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校、家长、司法界的认可。
首先,校园伤害事故专项立法的重要原则规定,已经得到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认可和确认并且影响到法院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示,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法》对司法审判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为一些法院审理当中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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