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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问责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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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丹论语心得读后感】[论文关键词]高校问责 制社会问责 公众参与高等教育改革[论文摘要]上世纪 80年代,随着相关利益者对大学资金使用效益的关注,高等教育问责在英国兴起。问责制的引入加强了高校与政府、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使高校教育责任更加明确,职责履行更加有力;同时也促进了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说,问责制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本文通过对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的剖析,在分析我国高校问责制发展的现实困境基础上,意在探讨适合我国高校问责制的有效现实路径。 一、高校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 高校问责制源于20世纪中后期的英美等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高校与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之间的要求。问责是相对于权力和责任而言的。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高校应当担负相应的责任,如学术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教学事故责任、教学质量责任等。有责任就有考察负责还是失责的问责制度。从这一意义上来讲,高校问责制即高校利益相关者通过一定合法程序,让没有履行好相关义务的高校公共权力使用者承担应有责任,接受相应处罚的相关制度的总称。 上述对高校问责制概念的界定,可以有助于对高校问责制的内涵展开进一步的分析。高校问责通过利益相关者来实现,也即高校向政府部门、社会机构或个人通过汇报、结实、证明及回答高校的资源使用情况及效果。通过对这些利益相关者与高校关系的分类,我们可以把高校问责制概述为四个部分:(1)问责主体,是指高等教育机构的利益相关者;(2)问责客体,包含高校主管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和高校自身,本研究侧重在对高校问责;(3)问责内容, 指高校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4)问责方式,立足于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的视角,依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基本划分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同体问责的主体是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异体问责的主体是高校利益相关者[1]。 概括上述四个部分来看,高校问责制是以绩效为核心,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它用于支配在组织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与高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坚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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