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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炭工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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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范,根据对《煤规》和《建规》关于煤炭工程消防给水有关条文规定,针对煤炭工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通过对消防水量、消防制度的分析理解,提出在工程设计规范执行中的困惑,阐明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观点。希望通过本文对设计同行有所启迪。 关键词:消防水量 消防制度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是煤炭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煤炭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消防系统要求日趋严格,国家颁布的建筑防火规范不断更新,而煤炭行业设计规范更新相对滞后,设计中经常出现规范标准选用的混乱。本文结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范,针对煤炭工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指出规范执行的差异性,阐明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观点。 1 消防水量 1.1 室内消防水量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5014-96(以下简称《煤规》)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有明确规定,对原煤系统的建筑物设置消防给水,对洗后煤系统可不设消防给水,2.3.5条对室内消火栓水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煤规》规定的室内消防水量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有较大降低,在规范的实际执行中,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⑴原煤输送机栈桥室内消防水量为5L/s,消火栓布置间距≤50m,笔者认为由于输煤走廊与各建筑物相连,虽然有水幕与建筑物进行分隔,但水幕分隔处下方是可燃皮带,水幕在消防实战中很难起到分区作用,建议将原煤栈桥的室内消防水量统一为10 L/s。⑵《煤规》中在2.3.4的条文解释中规定选煤厂水洗工艺主厂房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存在干煤时,不设室内消防,在具体工程设计中主厂房上部原煤输送、入料环节是不可避免的,而《建规》8.4.1条注的条文解释明确规定,设有消火栓的建筑物每层均应设置消火栓,笔者认为主厂房的消防问题应类比《锅炉房设计规范》设计,在主厂房上部设置局部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10L/s计,而顶层以下不设置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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