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的四点意见(上)
| |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论文 摘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以下简称/喷规)已于2001年4月5 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在以消火栓系统为主逐步向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论文转化!过渡时期,“喷规”越发显示出它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论文重要性"但和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一分为二看“喷规”,“喷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表现在: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和现行相关规范相左;条文的难操作性以及条文表述尚不够严谨四个问题,就此进行详细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1 关于强制性条文方面的问题 1.1 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 “喷规”为强制性规范,2001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68号文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中,明确31011条等73条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喷规”条文总数145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0%,如果扣除第2章“术语和符号”的18条,“喷规”的实质性条文数为127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57.5%,这个比例数是相当高的。必须指出,当年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初衷之一是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数量,因为我国那时有强制性标准2700项,条文15万条。标准数量过多,是有标准而不依的原因之一。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数量,有利于在工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因此,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不是合适的,更不是推荐的做法。 1.2 强制性条文规范用词不强制 在工程中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其内容应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条文的规范用词应为“必须”、“严禁”等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或为“应”、“不应”或“不得”等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规范用词为“宜”、“不宜”或“可”的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也无法作为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据统计,“喷规”中列为强制性条文,而规范用词用“宜”或“不宜”的有9条(见附录1)。规范用词用“可”的有4条(见附录2)。这些条文要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无从谈起的。以8.0.3条为例,条文规定:“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条文所涉及的内壁不防腐钢管允许在报警阀前采用,这种钢管的连接可以采用沟槽式连接。可以采用丝扣连接。可以采用法兰连接,也可以焊接连接。焊接连接是众多连接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是可由工程设计人员任意选择的连接方式中的一种,焊接连接方式在条文中不是强制要求的,条文不需强制执行。因此将这条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