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讨论
| | 排水论文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作为指导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的排水论文通用性防火要求,自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规范条文内容的排水论文系统性,完整性,语言的准确性还有较多不足之处,部分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与规范本身的条文说明以及其它规范的相关条文均有矛盾之处,给设计人员理解并实施规范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本文仅就“低规”(GBJ16-87,2001年版)中部分条文提出观点,以供各位专家同行商榷。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低规 消防用水量
一.“低规”第8.2.2条中关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注①中指出“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该处“成组”的含义该如何理解?条文说明中只是解释说建筑物成组布置时由于防火间距较小,往往容易形成大面积的火灾,那么成组布置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是否需满足“低规”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呢?如需满足,则完全可视为一座座互相独立的建筑,无所谓成组;如成组布置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可较“低规”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略小,那么可以小多少?这些都是条文内容的不具体造成了设计人员的难于实施。 二.“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第8.2.7条中指出“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小时计算”,但我们在2002年5月29日发布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同时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油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险性。在同一本规范的第9.0.6条中规定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为不小于1小时。那么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究竟是按发布时间的早迟还是按条文的安全性程度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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