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论文 摘要:去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建筑施工安全论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一0202】。与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95一0202】相比,新的建筑施工安全论文文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并对文本的词语进一步予以规范。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应认真学习和吃透合同文本,在监理实践中运用与执行,按照合同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本文现就新文本中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与原版文本的差异,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1、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
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是监理人的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可能追究工程责任时,规定了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黑体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没有的。为了说明问题,把第五条列出: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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