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论文 摘要: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加上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品牌竞争、集团企业间的钢结构论文吞并愈演愈烈,人们对市场经济的钢结构论文认识也越来越深。当今社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现状尤为突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时刻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形势的考验。 关键词:工程造价 建筑经济
国家政府一再重申,承接工程项目不准垫资带资,许多权威人士也一再要求合理价中标。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报价竞争方式却似乎愈演愈烈。最低价中标成了发包商的首选,随之,要求补价、变更、停工抗议、偷工减料、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均由此产生。 可以想见,不规范的承发包方式、竞价方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大危害!规范工程造价(报价)已刻不容缓,工程价值和造价相背离的现象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一、建筑市场实际报价状况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发包方和承包商到时只有自食苦果。 二、必须严肃执行《建筑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发包商和承包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被惩处甚少。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是:业主对工程造价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工程造价随业主的意志而定,在压缩造价及节约开支等的利益驱动下,发包方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也掌握了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难的心态,承发包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由此产生。实际上,业主方和承包方都有意无意地违背了《建筑法》的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承包方始终会处于下风,不太可能要求发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场规律进行发包。本人认为这是对工程造价的一种误解,工程造价必须有法可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规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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