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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群体性媒体侵权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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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群体性媒体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受众的公共利益。为了保护这些受众的公共利益,应该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对公益诉讼制度做了简要介绍后,指出应由检察院作为原告,针对群体性媒体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经费由检察院支付。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公益诉讼。在损害事实的认定上,本文认为可以分为经济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可以告知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登记,然后根据登记人数和损害程度,凭借有效证据实施受损权益的补偿。 关键词: 媒体侵权 群体性媒体侵权 公益诉讼 一、 问题的缘起 媒体侵权指在传播新闻、刊播广告和为受众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的人格权、著作权、经济性权利和宪法性权利的行为。从外延上看,媒体侵权有四个层次,第一,侵害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第二,侵害著作权;第三,侵害作为消费者的受众的经济性权利;第四,侵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第一、第二类媒体侵权行为即传统的新闻侵权行为,是单数侵权行为,主要是媒体在传播新闻过程中发生的,因之提起的诉讼大多数是一对一的单数侵权案件。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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