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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从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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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1日,91岁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马克·费尔特向世人承认,自己就是当年水门事件中的“深喉”。一时间,“深喉”成了各大媒体报道的热点。7月,美国又发生“特工门”事件。最高法院要求《纽约时报》记者米勒和《时代》杂志记者库珀说出是谁向他们透露了美国驻尼日利亚大使的夫人是特工的消息。米勒遵循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承诺,拒绝配合,以蔑视法庭罪被判刑;在当事人暗示可以说出的背景下,库珀指出是布什总统的高级政治顾问卡尔·罗夫,于是引起美国政界的大哗。在这里,我们抛开对费尔特、罗夫或库珀行为的价值判断,讨论记者行使隐匿权与新闻真实、审判公正的关系,以及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等问题。 消息来源是指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提供者,一般有公开和匿名之分。某些消息来源倘若被公开身份,他们会面临各种社会压力甚至生命危险。隐匿权主要是指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即未经消息来源同意,有责任替消息来源保密,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 新闻业界主张拥有该项特权的理由是:(1)公民享有表现自由的权利。“普通市民不掌握传播媒体,他们如果希望对社会传达信息,必须向拥有新闻媒体的第三者提供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发表,其形式是新闻媒体将他们提供的信息加工整理后发表,新闻报道既是新闻机构的表现行为,也是信息提供者间接的表现行为。”[1] 而表现自由之中,包含匿名的言论自由,所以对消息来源的保护,是一种对表现自由的保护。(2)媒体需要依靠社会各方面提供信息源才能生存和发展,若媒体不能为消息来源保密,公众因惧怕被媒体出卖而远离媒体,公众知情权也会大打折扣,新闻这个行业的存在都会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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