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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郭德纲的博客里有这样的文字:“老爷子(郭德纲的评书师傅金连瑞)住的大杂院里有个孩子比我大几岁,据说也喜欢相声。他家是卖汽水的,这孩子每天骑三轮车拉着汽水啤酒满街跑。每当看到我练功,他总是一副轻蔑的面孔,我也很纳闷,他喜欢相声为什么不学不练呢?很多年后,这个不学不练的孩子红遍天下,他叫汪洋。”
   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汪洋在起诉书中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含新浪网在内的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以书面形式道歉,消除影响。[1] 郭德纲在相声表演中的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本文并不涉及,主要讨论博客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在博客中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言论的作者,作为直接加害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上面提到的汪洋诉郭德纲一案,如果法院判决郭德纲侵害汪洋的名誉权这一事实成立,郭就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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