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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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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的五个要点。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自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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