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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的宏观制度根由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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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论文】作者:李宝元 孙楠一、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制度层面多少年来,一方面是政府三令五申、措施规定不断出台,另一方面是矿难愈演愈烈、重大恶性事故频发,这种悖论性的局面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就没有个能让人看到曙光的尽头呢?按照制度经济学观点:如果一种行为或现象存在着明显不合理性,大家都觉得“不应该”这样,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或现象不仅普遍存在,且有不断强化的趋势;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问题不是个人或个别利益群体的问题,而是在制度或规则层面出了问题。就矿难频发问题而言,情况也恰是如此。 关于煤矿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问题,人们可以从中“分析”出很多原因来,比如:有位作家根据自己身临其境的“生活体验”,认为煤矿事故与安全教育有关,而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在于矿工“头脑中的安全意识、心中的生命意识”淡薄,很多矿工“不理性”,为了多挣几个钱连命都可以不要,甚至故意将瓦斯报警器搞失灵; 还有相当多的舆论谴责煤商“利欲熏心”,在市场煤价不断高涨的利益刺激下,为了多赚钱通过拼设备、减少安全投入等方法而“盲目”增加产量;更受社会各界民众关注的是地方政府“腐败”问题,红顶煤商“太胆大妄为了”,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声言“硬可丢掉乌纱帽也不撤股”。那么,我们要进一步追问:参与煤矿生产活动的人们(各方利益集团)为什么都这么“不理性”? 难道都“疯”了吗? 其实他们谁都没“疯”、都“理性”得很,“疯”的、“非理性”的是制度规则。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矿工的“非理性”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在矿工“要钱不要命”的“非理性”行为背后,是具有长期历史累积性和现实复杂性的“三农”问题,其在经济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所谓“农民负担”问题。农民税赋繁重同样是一个古老问题,历代王朝兴衰都无不与此有关。新中国成立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虽然农民担负着支持国家工业化的沉重负担,但由于特定的分配关系约束农民家庭个人没有直接税赋“负担感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对来自各方面的税收、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以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经济负担有了越来越直接和真切的感受,加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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