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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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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之渊源极及其概念 物权行为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萨维尼指出,履行买卖契约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着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转移,它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按照萨维尼的论述,因债之关系而产生的契约中,除有债权契约的形式之外,还含有与债权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萨维尼的上述思想中包含物权行为的两个重要原理,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说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相应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由于交付或登记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收受财产的一方应按不当得利返还财产。 物权行为在我国台湾学说上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由此可知,台湾学者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只不过前者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内容方面进行界定,而后者从物权行为的方式上予以界定。笔者认为从物权行为的方式上界定物权行为的概念更符合萨维尼的观点。即物权行为包括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物权合意只是物权行为成立的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能不能付诸实现,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还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共同完成。而且在实践中,一方面交付和登记的存在使整个物权行为完整化,体系化;另一方面交付和登记的存在有利于减少交易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理解物权行为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即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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