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悬赏广告法律分析
| | 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一、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 原告鲁瑞庚看到该通告后,想起案发当晚其阻住处的房东汪某某曾带两人到杂物间藏匿,形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12月19日,鲁瑞庚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该线索。21日,其亲属向局长作了汇报。之后,鲁向前来了解情况的侦查人员详细提供发案当晚听到、看到的那伙人谈话、体貌特征等情况,并指认了部分涉案人员的照片。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通过调查取证,于25日得出结论认为该线索确与本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项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收下该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注明该款为预付款)。次日凌晨,东港市公安局采取行动,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投案和被抓获,至此全案告破。 原告鲁瑞庚认为,第一,其提供线索后,公安机关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杀人案,该线索是东港公安局获得的唯一、直接线索,符合悬赏通告第一项规定,因而理应获得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奖金。第二,东港公安局依据通告第二项预付的10万元是公安机关给予提供线索人的奖励,并不在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之内,而且悬赏通告并未声明二者不能兼得,因此其理应兼得。第三,东港公安局未严格遵守通告第五项规定对其举报行为给予保密,使其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原告鲁瑞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港公安局给付被害人提供的奖金5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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