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制度作保证
|
| |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均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我们党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行公平与正义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措施。本文拟对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问题作些探讨。 一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我党的党章中已是明确规定。宪法第131条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六大新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纳入党规国法的内容,这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十分重要。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需要在党规国法中的法定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党规国法的规定指导下制定的系列配套制度。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保证,党规国法规定的内容就可能落空。纵观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上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使职能履行、社会功效未能充分发挥,追根究因,还是在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在现行的制度架构下,检察机关有时难免处于两难的尴尬状态——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掣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如同放弃职守,最终损害法治。所以,我们党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