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先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范围
| | 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下载先行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所明确提出。当今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基本上都在刑法中确认了先行行为在不作为犯中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下载地位。 韩国刑法第18条规定:“——因自己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下载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日本刑法准备草案第11条第2款规定:“由于自己的行为致发生实际的迫切危险者,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所谓先行行为,指先于成为问题的法益侵害行为。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刑法学者们意见并不一致。德国刑法学者对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持赞成态度,但认为先行行为的观念应受限制。他说:“先行行为的思想,必须在以下三点上受制约:第一,先行行为必须惹起侵害发生的迫切的危险;第二,先行行为必须客观上违反了义务;最后,违反义务必须是侵害了服务于保护该法益的规范。” 意大利学者杜•帕多瓦尼原则上持否定态度,但他主张:“从原则上说,行为人本身的先行行为不能成为阻止危险义务的渊源,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承认这种渊源。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刑法分则中一般都规定了应该避免各种危险行为的义务——这时,就应该根据行为行使的职能,来确定起是否有阻止结果的义务。” 日本学者大谷实持肯定意见。他认为,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旨趣,在于由于自己的行为使产生结果发生的危险者能够立于防止结果发生的地位,并且在于道理上社会期待这种防止,可以承认能够支配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危险的地位。我国刑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刑法理论上历来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向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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