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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概念新解

   本文从间接正犯的概念出发,试就其基本特征和同教唆犯的区别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深化间接正犯理论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有所裨益。
    一 间接正犯的概念
    间接正犯也即间接实行犯,其概念渊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法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存在代理共犯,即委托他人犯罪,而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代理共犯相当于间接实行犯。自从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之后,学者们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有关的学说至今仍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之中。在我国刑法中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能够弥补我国刑法立法之不足,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陈兴良博士也明确指出,间接实行犯是一个理论范畴,没有法律依据,但它又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予保留。
    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各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当前,有三种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其一,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将之定义为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情形,或认为是利用他人行为而实行自己犯罪的人,如日本的小野清一郎、柏木千秋,我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陈朴生等持此主张。其二,从自己承认的间接正犯的范围出发,将之定义为行为人利用欠缺构成要件故意之人,不知情者,或利用他人欠缺违法性之行为,或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之正犯,或认为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之人实施犯罪的正犯,即借非犯罪人之手而实施犯罪的正犯或认为是利用法律上规定的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或认为是利用他人无责任行为以实现自己所期望之犯罪事实。其三,根据间接正犯的非共同犯罪性本质来定义,认为间接正犯是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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