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之探讨
| | 综合类别 论文集近几年来,“独立董事”的综合类别 论文集概念一时间响遍大江南北。其实,“独立董事”源自“外部董事”或叫“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英美公司法董事会一元化构造下的综合类别 论文集执行董事而言的。 立法层面上,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首次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了“独立董事”的概念;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近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紧接着的几年中,证监会、经贸委、国务院等单位的文件中相继出现了“独立董事”的字眼,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独立董事从模糊走向明晰,得到了明确的定位和规范,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大势所趋。 与此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中明文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则在独立董事制度浪潮的冲击下显得黯然失色。于是乎,一些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了要废除我国的监事会制度,而大力起用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果真就走到了穷途末路了吗?但是就在最近,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在新的《公司法》的修订中并没有废除掉我国的监事会制度,而是对其职能进行了完善。这说明我国的立法者并没有抛弃监事会制度,而是默认了两者的并存。新的《公司法》虽然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订,但是还是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下面笔者就两者能够并存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的对接更加完善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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