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一人公司之制度设计
| | 综合类论文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指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综合类论文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综合类论文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受公司法的调整和制约,与其它公司形式一样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有形式的一人公司和实质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或股份全部由一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的股东只有一个,其它股东只是为了应付法律所要求的股东数而象征性的持股,多为 只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2005年公司法修订最终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对于一人公司的探讨和研究,却不会因为立法已有规定而停止,尚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和深化。 一 国外一人公司立法现状 在各国近代公司法的实践中,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确保资金筹集的规模和公司社会化经营的需要,普遍规定在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仅剩一人时,公司应被强制解散,因此传统公司法一直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随着各国经济大不断发展,垄断资本在各国的公司中已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仅剩一人的情况,此时如果命令这类公司全部解散,势必影响到各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现代经济和法律理论研究的推进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重新审视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目前,各国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观点不一,立法例也各不相同。以下我们对一些主要国家一人公司立法情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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