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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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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过:“每一行业,都有各自的道德。”比如艺人有艺德,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当然有其特定的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法官职业道德意识,是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的认识。第二层次是法官职业道德行为,是职业道德意识在职业个体行为上的外在体现,既可以表现为正面的的道德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层次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是约定俗成或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所规定的职业意识、行为的准则或标准,是职业道德的规范形式。根据200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也是司法的最高目标。培根不是说过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弄脏了。” (二)高效。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由于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必须在有限的资源内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换句话说,公平与正义要以高效的方式实现,低效率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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