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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专项整改力度 提高民行抗诉案件改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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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平正义”专项整改活动为载体,加大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力度,敢抗、会抗、抗准,取得明显实效。仅今年元月以来,就受理申诉案件线索46件,立案23件,提请抗诉 19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8件,息诉28件。 一、2003-2004年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情况分析 200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提请抗诉案件46件。截至目前,经三门峡市检察院抗诉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有结果33 件,占提请抗诉案件的71 %。其中,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29件,采纳抗诉意见率87%,有4件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占有结果案件的13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为何出现该情况? 关于审理期限问题。我院提请抗诉案件46件,其中2003年提请抗诉22件,2004年提请抗诉24件。2003年提请抗诉的案件,市院采纳21件,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抗诉后,其中15件有结果。2004年提请抗诉的24件,目前接到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裁定19 件,法院已开庭审理18 件,判决18件。普遍存在当年提请抗诉的案件,当年判决几乎没有,往往是下一年才能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抗诉案件在基层院的审限为3个月;提请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审理,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审限为3个月。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后,中级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按一审程序进行,办案期限为3至6个月。这样,民事申诉案件从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到再审作出判决,不算调卷期限和申请签定期限,只要不超过一年均为合法。部分法院指令再审的抗诉再审案件,迟迟不能开庭审理,显然法律规定的期限过长。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法院普遍存在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是抵触情绪,更使得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迟迟不能开庭审理,开庭后迟迟不判决。如2003年有结果的15起案件外,还有新华彩印厂申诉河南省司法厅劳司塑料包装厂合同纠纷案1起案件未审理, 出现这种情况,不但影响申诉人申请抗诉的热情和信心,而且影响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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