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信赖保护原则探析行政法治
| | 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典型案例简介——《三十二间房子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故事》: 1987年,河南省驻马店市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苏子明为了响应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早日发家致富,向当时负责批地和建房的职能部门-驻马店市城建局提出申请,将自家的平房改建成楼房,而且城建局给他发了零星修缮许可证(当时,它既相当于土地使用证,又相当于建房许可证)。苏子明冒着风险向银行贷了10万元,向亲戚朋友借了十几万,历尽艰辛在原有的地基上建起了四层小楼共计三十二间房子,房子见了效益,苏子明本以为自己离小康生活不远了。然而,好事多磨,1988年刚刚成立的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就给苏子明下发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将苏子明的四层小楼共计三十二间房全部予以没收,土地管理局认为,苏子明当初占用村里的荒地建造私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法占地建房,而且新成立的土管局否定了城建局以前的规定,并认为当时城建局下发的零星修缮许可证是不能够代替土地使用证的。 因此,在1991年,苏子明将市土管局告上法庭。紧接着,土管局将房子没收后交给了市里的清房办,清房领导小组就将这栋小楼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当时租赁苏子明房屋的驻马店市经委劳动服务公司。然而,法院通过审理之后,支持了土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子明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土管局对苏子明违法建房的认定事实部分很清楚,但是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撤销了土管局的处罚决定。可没想到的是土管局很快给他下发了一份与第一份相同的处罚决定。苏子明第二次将土管局告上法庭,最后苏子明得到的判决结果跟第一次一样,中院撤销了土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在法院判决之后,土管局又再一次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对苏子明做出处罚。已经筋疲力尽的苏子明以同样的诉讼请求第三次将土管局告到法院已经筋疲力尽的苏子明以同样的诉讼请求第三次将土管局告到法院,几经周折,此案经指定由驻马店毗邻的遂平县法院审理,遂平县法院判苏子明胜诉,撤销了土管局的第三份处罚决定。苏子明本以为赢了官司,就能讨回自己的合法房产,但是判决书上的一段话却再次让他陷入了绝望之中。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说,由于苏子明未提供原驻马店市土管局将其房产予以没收的证据,因此对苏子明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而最终苏子明得到的却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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