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 | 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修改后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刑事诉讼法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实施过程中,批捕公诉分设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工作效率低下上。捕诉分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约,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特别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已经被大大弱化了。而且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在实践中的制约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的。因此,实行捕诉合一不仅避免了不少重复阅卷、审查、提审等工作,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明显加大了刑检业务部门引导、监督侦查的力度。在我国提倡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良好环境下,大胆探索和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针对刑事检察中捕诉分离制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弊端,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起诉、谁负责预防综合工作的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捕诉分设的机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其他案件一样是分属于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由不同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办理,这样就势必造成不能缩短和控制对未成年犯的办案时间,不利于个案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家庭、学校因素等等情况难以全程掌握,不能发挥合力优势,不利于系统开展预防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而捕诉防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工作,均由检察官一人承担。检察官有批捕权、决定起诉权、自行补充侦查或首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延长办案期限等权利,在定性、事实认定、罪名确定上可自行决定,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实行捕诉防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这种模式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故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公正、合法、规范、效率、务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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