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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谈如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的行为量刑

一、案件情况
2004年12月一天晚上,河南省灵宝市城关镇的综合活动 的论文刘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至灵宝市故县镇一学校门口时,将正在前方同向沿公路边步行回家的综合活动 的论文张某撞倒在路上,致张某受伤,后经鉴定已达到重伤程度。刘某见此情形,立即驱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以上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刘某的行为如何量刑存在分歧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如果刘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即酒后驾车和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就构不成交通肇事罪,正因为刘某有酒后驾车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刘某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此处的逃逸只是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要件,按照这样理解,刘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的加重情节,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的话,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在本案中对刘某应按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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